实名举报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7-13
导读:
一、实名举报人:海文龙,男,5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05**********12。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电话:18937934886。 二、被举报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王安民,柴洼派出所长莫东朝 三、举报内容:被举报人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滥用职权,妨
一、实名举报人:海文龙,男,5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05**********12。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电话:18937934886。
二、被举报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王安民,柴洼派出所长莫东朝
三、举报内容:被举报人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滥用职权,妨碍司法,不作为,乱作为,做伪证,办假案,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包疵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大量盗卖国家矿产资源!举报人自2014年举报十多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四、具体事实:
1、举报人2013年与林有寿、姜三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车辆交付林有寿、姜三营。其用举报人车辆一年内施工方量达300余万方。
2、姜三营、林有寿在租赁期间将举报人的车辆转卖给他人得款115万元。举报人自2014年起多次举报林有寿、姜三营等诈骗团伙合同诈骗、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陕州区公安局不作为,慢作为。长达5年至2019年7月,将刑事犯罪案件强行定性为经济纠纷,让举报人去法院起诉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在法院一审期间,2021年6月16日,林有寿向陕州区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2021年6月20日陕州区公安局民警王安民在没有任何事实、没有立案、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着便装当法庭上要拿走涉案重要证据。
3、2022年2月举报人在法院二审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陕州区公安局却又以被申请人执行人林友寿的刑事控告为由在没有犯罪事实且未立案的情况下出具《调取函》,要求法院终止对林友寿、姜三营的强制执行。
4、2022年五月十三日,陕州区公安局为阻止对林有寿、姜三营的强制执行,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向林有寿出具立案告知书。林友寿以《立案告知书》申请再审致使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不能执行。至今已经三年多既不给结论也不撤案!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避免姜三营、林友寿被执行承担民事经济责任。
5、2014年10月9日举报人向陕州区公安局莫东朝所长举报林友寿倒卖国家矿产资源,反而被其所谓的护矿队持棍棒殴打砸车,陕州区公安局不取证,不予处理,反而作伪证,出具假的伤情鉴定报告。
6、2015年5月,举报人将车辆收回派人看管的情况下,车辆被盗走三台,陕州区公安局以有协议为由认为不构成盗窃,而在举报人法院二审胜诉后陕州区公安局却又说协议是假的。
7、陕州区公安局以同样的手段插手林友寿欠陈中惠等施工队的工程款。
8、为打击报复举报人,2022年8月8日,陕州区公安局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举报人上网追逃,期间举报人曾多次到陕州区公安局质问凭什么立案,从未被要求做笔录。上网追逃的所谓诈骗金额竟然荒唐到是法院判决的金额!保护伞已经不择手段!混淆是非!颠倒黑白!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16日将举报人刑事拘留37天。并且至今不做出结论也不撤案。
9、林友寿在陕州区公安局的保护伞下,为方便倒卖国家矿产资源,还专门成立了观音堂矿产品购销站。其坑骗多人为其开矿施工,一旦向其索要施工费,陕州区公安局相关民警便以治安或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为其提供保护。
10、林有寿为达到独占倒卖矿产资源利益的目的,召集其黑恶势力殴打其股东吴绍灯。
11、2015年4月22日,林友寿黑恶势力召集40多人在矿上将多名讨要工程款的工人打伤。
12、2014年11月28日,举报人为讨要工程款与谢华伟等人发生争吵,陕州区公安局对举报人予以罚款后又以调解的名义索要18,000元。
举报人以上十多年反映情况完全属实!恳请有关领导主持正义!纠正错案冤案!铲除危害国家政权的腐败分子及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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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举报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王安民,柴洼派出所长莫东朝
三、举报内容:被举报人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滥用职权,妨碍司法,不作为,乱作为,做伪证,办假案,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包疵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大量盗卖国家矿产资源!举报人自2014年举报十多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四、具体事实:
1、举报人2013年与林有寿、姜三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车辆交付林有寿、姜三营。其用举报人车辆一年内施工方量达300余万方。
2、姜三营、林有寿在租赁期间将举报人的车辆转卖给他人得款115万元。举报人自2014年起多次举报林有寿、姜三营等诈骗团伙合同诈骗、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陕州区公安局不作为,慢作为。长达5年至2019年7月,将刑事犯罪案件强行定性为经济纠纷,让举报人去法院起诉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在法院一审期间,2021年6月16日,林有寿向陕州区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2021年6月20日陕州区公安局民警王安民在没有任何事实、没有立案、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着便装当法庭上要拿走涉案重要证据。
3、2022年2月举报人在法院二审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陕州区公安局却又以被申请人执行人林友寿的刑事控告为由在没有犯罪事实且未立案的情况下出具《调取函》,要求法院终止对林友寿、姜三营的强制执行。
4、2022年五月十三日,陕州区公安局为阻止对林有寿、姜三营的强制执行,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向林有寿出具立案告知书。林友寿以《立案告知书》申请再审致使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不能执行。至今已经三年多既不给结论也不撤案!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避免姜三营、林友寿被执行承担民事经济责任。
5、2014年10月9日举报人向陕州区公安局莫东朝所长举报林友寿倒卖国家矿产资源,反而被其所谓的护矿队持棍棒殴打砸车,陕州区公安局不取证,不予处理,反而作伪证,出具假的伤情鉴定报告。
6、2015年5月,举报人将车辆收回派人看管的情况下,车辆被盗走三台,陕州区公安局以有协议为由认为不构成盗窃,而在举报人法院二审胜诉后陕州区公安局却又说协议是假的。
7、陕州区公安局以同样的手段插手林友寿欠陈中惠等施工队的工程款。
8、为打击报复举报人,2022年8月8日,陕州区公安局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举报人上网追逃,期间举报人曾多次到陕州区公安局质问凭什么立案,从未被要求做笔录。上网追逃的所谓诈骗金额竟然荒唐到是法院判决的金额!保护伞已经不择手段!混淆是非!颠倒黑白!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16日将举报人刑事拘留37天。并且至今不做出结论也不撤案。
9、林友寿在陕州区公安局的保护伞下,为方便倒卖国家矿产资源,还专门成立了观音堂矿产品购销站。其坑骗多人为其开矿施工,一旦向其索要施工费,陕州区公安局相关民警便以治安或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为其提供保护。
10、林有寿为达到独占倒卖矿产资源利益的目的,召集其黑恶势力殴打其股东吴绍灯。
11、2015年4月22日,林友寿黑恶势力召集40多人在矿上将多名讨要工程款的工人打伤。
12、2014年11月28日,举报人为讨要工程款与谢华伟等人发生争吵,陕州区公安局对举报人予以罚款后又以调解的名义索要18,000元。
举报人以上十多年反映情况完全属实!恳请有关领导主持正义!纠正错案冤案!铲除危害国家政权的腐败分子及黑恶势力!

举报人:海文龙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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