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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曾氏宗祠成危房:数百万元巨额缺口与“阴阳合同”谜团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6-01-26
导读: 南雄珠玑巷曾氏大宗祠由海内外曾氏宗亲捐资,由项目委托方南雄珠玑巷武城联谊会(下称联谊会)作为委托方负责建设。项目于2018年建成。但投入使用后不久,建筑主体结构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已属严重损坏房(危房)。后续审计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

       南雄珠玑巷曾氏大宗祠由海内外曾氏宗亲捐资,由项目委托方南雄珠玑巷武城联谊会(下称“联谊会”)作为委托方负责建设。项目于2018年建成。但投入使用后不久,建筑主体结构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已属“严重损坏房”(危房)。后续审计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招投标程序严重异常、合同签订不规范、超过500万元建设资金异常流入个人账户、建筑材料被以次充好等诸多问题,相关线索强烈指向经济犯罪。然而,南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26年1月6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会认为该结论与已掌握的审计报告、鉴定报告、书证及言词证据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将相关情况与证据予以反映,并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审查,监督立案。

△部分建筑主体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一、 合同签订与招投标活动存在重大异常,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根据联谊会提供的项目资料及后续审计查明的情况,该项目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过程存在以下异常:

      合同主体与签订过程异常: 2016年4月,联谊会与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下称“市政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458.7万元。然而,2016年6月,在时任市政公司新城工区负责人张继华的组织下,举行了一场招投标活动,由一家外地公司以721.8万元的报价中标。但最终,联谊会并未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自然人王健豪签订了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此过程导致同一工程项目存在两份合同主体、合同价款不同的协议。

△联谊会与自然人王健豪签订了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

      招投标活动涉嫌虚假或串通: 根据诚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穗诚赢咨字【2025】C3001号)查证,参与上述投标的三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张继华的个人银行账户,且三家公司均由张继华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继华作为招标方(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实际控制投标方并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涉嫌操控招投标结果。

‍      “阴阳合同”情形及法律定性: 上述操作形成了事实上的“阴阳合同”(即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市政公司及张继华并未实际承担施工义务,却作为首份合同的签订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存疑,且该行为可能被用于掩盖真实的资金流向和利益输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曾口头解释首份合同用于“报建避税”,但经向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该项目并未办理正式的施工报建手续,该解释与事实不符。

△诚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 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建筑材料涉嫌以次充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该宗祠建筑在建成后短期内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专业机构鉴定,主要问题及背后原因如下:

      质量鉴定结论: 广东华远博际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联谊会委托,对该建筑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编号:HY-SG(2024)0048,鉴定结论为:该建筑主体结构(承重木柱、横梁等)存在大面积开裂、腐朽现象,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综合评定为“严重损坏房”(C级),建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全面加固大修。该结论表明,该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广东华远博际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建筑材料以次充好,涉嫌欺诈: 广东广物木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木材材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WMC-202403-008)确认,宗祠主要承重结构实际使用的木材为“翼红铁木”,其市场价格、力学性能及耐久性均远低于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菠萝格木”。此行为属于典型的在合同履行中“以次充好”,隐瞒重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施工方或材料供应方明知而为之,且涉及金额巨大,可能涉嫌该罪。同时,该行为也是认定相关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工程款意图的关键证据之一,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物木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木材材质检测报告》

      其他财务异常: 《专项审计报告》还指出,项目中一块记载捐款人姓名的牌匾,财务记录显示以高价采购“菠萝格木”制成,但实物检测材质不符,且采购价格经市场询价对比,高出合理市场价格两倍以上。此问题进一步佐证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虚报价格、套取资金的情况。

     三、 工程款支付存在巨额异常缺口,资金大量流入个人账户,涉嫌侵占或诈骗

     造价审核与专项审计揭示了项目资金方面的严重问题:

     造价与支付严重背离: 经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该工程项目的合理预算造价为271.8万元。然而,根据联谊会财务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联谊会累计向市政公司、王健豪等支付工程款总额高达775.96万元。两者相差504.16万元,形成巨额资金缺口。此差价缺乏合理的工程变更、增量依据。

     建设资金异常流入个人账户: 《专项审计报告》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详细追踪:

     支付给市政公司的450万元工程款,在进入其名下“新城工区”账户后,全部被转入该工区负责人张继华及其姐姐张万英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给实际施工自然人王健豪的300余万元中,有90万元被王健豪转给了张继华。

     实际施工人王健豪在问询中明确表示,其与市政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挂靠或劳动关系,仅是受张继华个人雇佣进行施工。

     上述资金流向模式极不正常。市政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收取工程款后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全部转入个人账户,若张继华利用其担任市政公司新城工区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若从一开始,张继华等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市政公司作为合格施工主体、操控招投标、签订虚高合同、使用劣质材料等方式,骗取联谊会工程款,则可能整体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巨额资金脱离项目监管,直接流入个人账户,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客观证据。王健豪关于“挂靠关系”不存在的陈述,直接动摇了市政公司作为合同履行主体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支持了“虚构事实”的指控。

     四、 对南雄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异议及申请监督的理由

      联谊会于2025年 11 月 6 日就上述问题向南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该大队于2026年1月6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联谊会认为,该决定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与现有证据材料严重不符,理由如下:

     侦查范围可能存在局限: 报案材料中已提供了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证据(张继华控制公司并出资投标),但公安机关的侦查重点似乎局限于“合同诈骗”单一罪名,未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进行独立调查和认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全面审查。

     对核心事实未作合理解释与侦查: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揭示超过540万元建设资金脱离项目,流入张继华等人个人账户。这一核心事实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资金是否被侵占。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未对此资金异常流向的性质、原因及合法性作出任何说明或侦查结论。

     对涉嫌欺诈行为未进行刑法评价:使用廉价木材冒充名贵木材、牌匾采购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等行为,是典型的在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些行为不仅是民事违约,更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等犯罪的重要情节。公安机关未在结论中对这些行为的刑事违法可能性进行分析。

    证据采纳标准存疑: 公安机关的结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结论存在直接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上述专业报告应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联谊会向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

      基于以上理由,联谊会认为南雄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能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立案监督情形,即“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案申请,未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或者决定明显不当的。因此,联谊会已于2026 年 1 月 21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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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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