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合法经营窑厂权益被剥夺、财产将被侵占谁来管
“2012年1月20日,我以窑厂当时全部财产总价250万元从滑县小铺乡大武庄照喜新型墙体材料厂法人武照喜手中买下该厂,之后又投入近千万元改造,至今还欠债460多万元。如今政府以奖补的方式鼓励退出产能,武照喜竟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拆迁退出产能,企图领取政府全部奖补款360万元,同时还霸占窑厂全部现有财产,总价近800万元……” 近日,安阳市滑县城关镇睢庄村村民睢连同向社会呼吁关注此事。
河南省滑县是新型建材生产大县,这里有众多生产企业。由于企业管理水平、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的差异,企业间的并购、转让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睢连同呼吁社会关注的窑厂经营权被掠夺、股权遭侵吞和政府全部奖补款被领取的不幸遭遇真相何在?
转让
事情还得从多年前说起。2012 年1月20 日,滑县小铺乡大武庄照喜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照喜材料厂”)武照喜、肖自安等人作为甲方,与滑县北苗固村兴发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兴发建材厂”)睢连同代表的乙方签订《卖窑合同书》,将照喜材料厂以 250 万元总价出售给以乙方,约定乙方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付款结清,但未注明法人过户时间。
当时的合同是这样写的——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自己的窑厂一次性卖给乙方,窑厂的全部财产卖给乙方总价格为250万元。
一、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期为70万元,于2012年阴历正月底前付清;第二期为2012年8月20日付清50万元;第三期2014年元月1日付清130万元整。
二、甲方把窑厂卖给乙方后,把窑厂的一切东西点件列成清单归乙方全部经营使用,其他人无权过问干扰。谁干扰造成后果、损失,谁负担一切经济损失。一期付款后,全部财产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卖给乙方窑厂后,保证上级要求的一切证件齐全,如证件不齐造成的损失归甲方负责,年审证明归乙方。
四、因地款不付造成停产归乙方,按合同付清地款,卖地户闹事造成停产归甲方。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此后,睢连同作为原兴发建材厂23股原始股持有者(每股 20 万元),带领合伙人正常经营照喜材料厂至 2015 年。2015 年八九月间,因国家政策调整,照喜材料厂被政府拆平,资金严重亏损。2016 年2月至4月,部分股东以每股 10 万元向睢连同转让股份退出,睢连同等人贷款600 万元按国家标准重建,依据滑县城市规划委员会【2016】1 号文件施工,后照喜材料厂经营生产一直断断续续。睢连同委托武照喜办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于2016 年 9 月 5 日完成更新,但法人仍未变更。纠纷隐患自此埋下。
纠纷
2021年1月1日,照喜材料厂重新签订股东名单:15人25股,其中睢连同11股,武某喜1股,肖自安1股。名单上落款签名均为“同意”。据肖自安介绍,此股东名单是他起草的。
2022 年睢连同再次筹措资金让照喜材料厂恢复经营,2022年10 月 29 日武照喜强行夺走财务与经营权,2023年6月将经营权交予肖自安。肖自安多次对睢连同实施暴力、辱骂威胁,派出所留有报案记录,后不让其他合伙人参与任何经营,也不给其他合伙人公布账目。
2023年9月4日,以睢连同为代表把武照喜和肖自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营业执照的投资人武照喜变更为睢连同,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023年11月13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原告睢连同作为合伙人之一,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未提供合作人表决意见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要求变更照喜材料厂的投资人,主张照喜材料厂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睢连同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2024年2月睢连同召集全体合伙人开会,除武照喜、肖自安没到场参与合伙人会议外,其他合伙人都参与了合伙人会议,并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窑厂共25股,代表23股的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窑厂。
代表23股的合伙人做出决议后,武照喜、肖自安仍然一直生产,不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于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睢连同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 年 6 月,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窑厂虽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实为14人25股组成的合伙企业。原告睢连同等代表23股的合伙人主张解散企业,但股东武照喜、肖自安明确反对,且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未达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条件,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自此,睢连同在先期投入二百多万元购买窑厂,后期贷款数百万元投入重建,且持续经营数年后,落入所谓的合伙股权纠纷陷阱,损失巨大。
睢连同认为,其作为窑厂实际购买人,持有 2012 年买卖协议及付款凭证,现法人仍为原甲方,经营权被轮番掠夺、股权遭侵吞。上述事实均有协议、收据、法院判决书、报案记录等佐证,法院的判决其难以接受。
质疑
睢连同尽管不认可法院的叛决,但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事情的合理解决。毕竟,有合同、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出资购买了照喜材料厂 。
至于当时为何没有变更法人,睢连同说也有以下考虑:
由于照喜材料厂占有小铺乡大武庄村和王庄镇豆庄村两个村庄的地,武照喜和肖自安当时又分别是这两个村的党支部书记,两人还是儿女亲家,考虑到他们便于和村民协调,就没有变更企业法人。没想到后来他们为了利益,竟然假戏真做了。
如今回想起整个过程,睢连同疑惑重重——
两个村的党支部书记,一对儿女亲家,联手“做局”,给自己和众多股东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符合一个基层党支部书记甚至一个党员标准吗?
在照喜材料厂已经转让,且与众多股东仍存在纠葛的情况下,一个基层党支部书记,仅仅靠一个空头的法人资格,企图将国家数百万元的补贴据为己有,这是什么行为?
目前,滑县小铺乡政府根据武照喜提供的相关停产、退出生产的手续后,已将政府奖补款的100万元打到武照喜账户。这引起其他合伙人极度不满,并纷纷来到照喜材料厂,阻止拆除,但由于滑县小铺乡政府动用大批人员强拆,最后对窑厂还是进行强制拆除。
据滑县小铺乡政府党委书记王江辉介绍,前期乡里不知道内情,所以只针对企业法人。接到睢连同等股东反映情况后,我们将把奖补款暂时放到乡政府账户上,包括后期“窑厂”财产拍卖款,也会在股东们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并保存在乡政府账户上,等他们双方协商好后,再进行分配。
政府补贴和窑厂变卖产值近800万,将如何合理分配?有待进一步关注!
说法
针对上述情况,河南坤衡律师事务所周凡律师进行了分析:
通过照喜材料厂两次诉讼的情况,结合法院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照喜材料厂虽然名义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却是合伙企业,2021年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份额也进行了书面确认。现在由于照喜材料厂已经申请退出产能,可以获得政府的奖补资金以及厂里资产的变卖款项。对于款项的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就按照合伙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看整个事件,照喜材料厂的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合伙协议,因此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就应当按照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尽管照喜材料厂登记的投资人是武照喜,但在合伙份额已经全体合伙人和法院确认的情况下,不能仅仅针对登记的投资人发放相关款项。当地政府和在发放政府奖补款项及资产设备拍卖款项中应充分考虑合伙的实际情况,当地法院也应积极介入事件,依法维护合伙人睢连同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解决。
另外对于肖自安多次对睢连同实施暴力、辱骂威胁,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身体伤害,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严惩;对于法人武照喜伙同肖自安等人掠夺经营权、侵吞股权的恶劣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介入调查,依法严查,给受害人睢连同等人一个交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损害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形象的事件重演!
睢连同表示,相信法律最终将给予其公正,下一步,他将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自己讨个说法。
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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