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不能成为非法放贷者的保护伞
2014年9月,中材公司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华诚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唐山锐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泰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三户联保形式在中国银行丰南支行申请贷款。三联保公司各贷款400万元,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三家公司还相互考察过,对彼此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2015年9月贷款到期,因三联保公司均无力全款偿还,就由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倒贷公司“瑞和典当行”给三家公司提供高利息过桥资金。“瑞和典当行”在得到银行肯定再次贷款给三家公司的确认信息后,将偿还银行的贷款资金转账给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由三家公司偿还给银行。在银行发放贷款的当天,银行放款到三家公司对公账户后,由银行操作将资金打入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的供方对公账户,贷款资金再转入三家公司的个人账户,由三家公司的个人账户再转给倒贷公司提供的账户,通过上述“借新还旧”的方式,三家公司又取得了第二次的贷款。三家公司向倒贷公司支付了利息。同时,在2015年办理贷款时,中材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排污许可证和虚假的购销合同,华诚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未提供排污许可证,锐泰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排污许可证和虚假的购销合同。
2016年10月,贷款到期时,三家公司继续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获得了贷款。银行介绍的倒贷公司是“杉众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支付了利息,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提供过桥资金而收取了好处费。在这次贷款中,三家公司均提供了伪造的排污许可证和虚假的购销合同,但此时三家公司在贷款时不仅提供了保证担保,还提供了固定资产抵押担保,三家公司抵押物价值7106181元。
锐泰公司本来经营良好,2015年5月,因为实控人中年暴亡,其妻冯立华一直是家庭主妇,导致锐泰公司有一段时间混乱,然后李超接管了半年,后其在【2015年3-10月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财政供养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的清理过程中被发现,并受到纪委处分,于2015年底退出经营。此后锐泰公司的产品连续出现质量问题,2017年10月贷款到期后,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王立民提示中材和华诚两公司,锐泰公司现生产经营状况不好,劝两公司还清贷款,停止和唐山锐泰再进行担保贷款,并承诺这两家公司还清贷款后立即给他们再发放新贷款。两家公司听了银行的劝告,筹借高息还上了银行贷款,但是银行没有再贷款给他们。在此期间,锐泰公司向银行请求不要抽贷和断贷,虽然目前公司经营有困难,但不是没有业务,还可以进一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但是银行没有同意唐山锐泰的请求,于2017年10月停止了贷款。
2018年4月10日,华诚公司率先到丰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解除华诚公司的担保合同,后华诚公司撤诉与(2018)冀0207民初1671号案并行开庭处理。
2018年4月17日,中国银行丰南支行在丰南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冀0207民初1671号,要求锐泰公司偿还贷款,要求中材公司和华诚公司、冯立华、马朝辉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锐泰公司偿还欠款,中材公司、华诚公司、冯立华、马朝辉承担担保责任。判决后,华诚公司、中材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9日提起上诉。2018年8月13日,华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喜、中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三生到丰南区经济侦查大队(以下简称丰南经侦)报案,丰南经侦还在侦查期间,便在民事二审审理期间,于2018年10月30日,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称锐泰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为此,唐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丰南法院(2018)冀0207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中国银行丰南支行的起诉。至此,案涉标的48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就被中止。
2019年5月29日,丰南经侦以锐泰公司涉嫌骗取贷款为由立刑事案件,并于2019年5月30日将锐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华刑事拘留。案件经过两次退侦后,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锐泰公司、冯立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20/11/9,中行丰南支行再次对五被告重新提起金融借款合同诉讼。2020/12/11丰南公安出具锐泰公司涉嫌刑事的函导致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07民初3975号民事裁定: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原告起诉。中行不服,分别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唐山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2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民终2169号民事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民申7937号民事裁定,分别又因丰南经侦认定锐泰涉嫌骗取贷款案,仍在侦查中,驳回了中行起诉;中行就第二次民事诉讼两次法院审理的结果,向唐山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民申7937号民事裁定书,丰南经侦认定唐山锐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仍在侦查中,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中行的再审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可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丰南经侦在没有省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挂案5年,于2024年9月25日,又以同一罪名以李超为锐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名义将其刑事拘留。认定李超构成犯罪的前提是锐泰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案卷中除了增加认定李超为实际控制人的漏洞百出的口供外,没有增加任何证据认定锐泰公司构成骗取贷款,银行依然没有出具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明,依然没有被害人银行的报案材料。
以下,是中材公司及华诚公司伪造贷款资料详细情况:
中材公司贷款资料情况:
1、2014年,唐山中材法人代表吴三生私刻丰南环保局公章,为丰南中行提供虚假环保证明[丰环表(2014)53号)];
2、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两次贷款中,吴三生伪造公章,伪造排污许可证,给自己公司准备贷款资料用。2016年中材公司吴三生帮助锐泰公司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他向锐泰公司的冯立华索取2250元钱,说是办这个证件的礼钱,并承诺此排污许可证真实可靠。目前已经查实,是吴三生自己伪造的排污许可证,唐山中材与唐山锐泰两家的证号均是一样编号
3、在2014-2016年度的三次贷款中,吴三生伪造数千万购销增值税发票为丰南中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
4、2014年,吴三生与购销企业唐山市利生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签定虚假购销合同,对方也没有给唐山中材提供该合同所注明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贷款发放后,唐山市利生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按私下协议将贷款资金返回到吴三生个人卡上,吴三生将其中340万用于偿还其2013年在他行的贷款,2015—2016年度,吴三生采取同样手段,把所有贷款资金全部回流至本人卡,也同样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说,唐山中材除了营业执照真实外,其它贷款资料全部为伪造。
华诚公司贷款资料情况:
1、2014年,唐山华诚法人代表张殿喜签定了虚假购销合同,取得丰南中行贷款后,贷款资金迅速回流到唐山华诚公司账户和张殿喜个人卡上,几日后张殿喜将此大部分资金借给其汉沽农场的侄子,进行放贷,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2、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两次贷款,都是唐山华诚与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铁鑫隆商贸有限公司签定了虚假购销合同,取得丰南中行贷款后,贷款资金迅速由上述两家公司的帐户回流到唐山华诚公司账户和张殿喜个人卡上,贷款并没有用在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上,也没有开具相应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3、唐山华诚法人代表张殿喜与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铁鑫隆商贸有限公司签定了虚假购销合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向税务机关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2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偷税罪。(2019年被河北省税务局立案查办)
4、2015年期间,唐山华诚法人张殿喜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所开的虚假增值税发票,也被应用于丰南中行贷款资料中。

银行方及三联保公司对相互贷款资料知情的详细证据如下:
一、银行对贷款资料知情的证据
证据一:三联保公司都没有排污证,但在三次贷款中都是缺一不可的。而排污证只有在环保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环保设施投资较大,几乎囊括排污证申办的所有投入,不存在闲置、且其肉眼清晰可辩,亦有相关验收合格的手续证明,中行唐山分行、丰南支行历经多次实地考察,在排污必须落实的前提下,不可能没有人发现三户联保公司都无排污设施的事实。换言之,但凡有一个公司被发现没有排污证,正常情况下三联保贷款项目就不会通过贷款审批,但偏偏华诚公司就能连续两年没有提供排污证却通过了中行唐山分行、丰南支行审贷双方多年多人次的重重审核,足以说明中行审贷两方对三联保公司没有排污证情况是知情的,何况目前依法依规必须存档的三联保公司的实地考察报告及现场相关照片银行方一直不敢提供;同样,对于中材公司和锐泰公司共同使用相同编号的排污证,银行方必然知情,否则不可能通过贷款风控系统,更不可能多人在相同编号的排污证上签字;
证据二:吴三生于2012年至2013年就有340万元的他行借款,并用2014年从中行贷的款偿还前期所欠340万借款,另其借款期间两次存在逾期,都能顺利通过款审核,且目前银行方尚未提供缘由及相关报告,另外,吴三生第二次、第三次贷款都用于偿还过桥资金,锐泰公司与张殿喜亦同样操作,与购销方并无实际全额交易,且张殿喜的中材公司在2014年从购销当日收回贷款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放贷;他2015年因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刑,这些发票也用于贷款资料中;
证据三:2015年,由银行方提供的过桥方王满利给三联保公司中行回笼资金账户同时转款,在贷款发放日,三联保公司将贷款同日返还给王满利;
证据四、2016年10月24日,三联保公司均没有资金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中行丰南支行的工作人员为三公司介绍并提供了“过桥”资金。并在银行职员吴玉霞和崔印坤办公室办理“过桥”资金业务,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王立民对此表示知情。
三家企业的“过桥”资金的流动方向分别为:
1、2016年10月24日,在银行方安排指使下,资金从提供“过桥”资金公司的工作人员韩跃鑫个人卡进入中材公司的回笼资金账户,由于办理时间超过了晚上六点钟,个人卡无法进行大额资金转帐,最后是资金分80笔转入中材公司账户的,一直转到后半夜,因此造成偿还贷款逾期,银行也知道此事,为了贷款顺利进行,贷款人王立民为此出具过说明。
2、为了逃避监督,银行方安排过桥资金先从韩跃鑫转入王小东个人卡,再将款分别转到锐泰公司、华诚公司回笼资金帐户。
3、2016年11月8日,贷款发放到中材公司帐户后,转入购销企业,然后又全额回到中材公司法人代表吴三生个人卡上,再使用的过桥资金转入韩跃鑫个人卡。华诚公司亦是从购销方收回贷款,将其转入韩跃鑫个人卡;
4、锐泰公司在银行方安排下,先把过桥方资金本息全部转入郑涛个人卡中,郑涛方只将过桥资金的本金转入韩跃鑫个人卡上,好处费24万全部留下。华诚公司同样按银行指示将过桥资金利息22万全额转入郑涛卡,中材公司按中行指示只转了七万多好处费到郑涛卡,余下16万左右的利息至今办案机关一直未提供转向哪里。
其中,郑涛是提供“过桥”资金方的中行工作人员吴玉霞的亲外甥,郑涛的银行卡在银行系统留下的联系电话是银行工作人员吴某霞女儿的手机号,而且2016年时郑涛还是在校大学生,2018年才毕业。且吴玉霞也承认因为她是银行的员工,她本人的卡和她直系亲属的银行卡都在银行系统内有备案,不允许有大额资金的转账,方才把郑涛卡为已所用;另外,当年银行信贷员崔印坤也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儿子崔天朗的银行卡收受各种好处费。
证据五:银行方不仅对三联保公司贷款用途明知,且实际参与过桥谋取利益。“过桥”方总共提供了1250万导贷资金,使用了半个月左右时间,收取三公司总利息为70万左右,其中54万在吴玉霞操控下为其和崔印坤等人瓜分。
而提供“过桥”资金的公司因不愿意其员工韩跃鑫为银行作伪证,故意以催收账款为由派其到外地出差以躲避公安部门调查。更重要的一点是:提供“过桥”资金的韩跃鑫、王小东、郑涛,均与三家贷款公司互不相识,据此也可以证明,是银行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三公司是在银行操纵下进行倒贷并偿还的贷款。
证据六:三联保公司皆没有购销合同全额发票。
根据以上事实及本贷款相关银行法律规定【中国银行唐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授信批复通知书中第(一)3、落实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或环评达标证明;(三)授信管理要求第6、关注借款人对公及对私账户的结算情况,监控账户的资金结算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收回我行授信;及本案《借款合同》第八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回笼账户中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完全能证明银行方对三联保公司贷款资料知情。
二、三联保公司互相知道对方贷款资料都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为取得贷款互相提供担保,所签保证合同均依法有效。
1、三联保公司相互考察过,也了解排污证需要排污设施为支撑,在【2018】冀0207民初1538号民事案起诉书及庭审笔录中第10页两原告【保证人】补充意见:仅靠形式审查也可以判断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明...等文件的真伪,故保证人对此完全知情;
2、锐泰公司排污证由吴三生伪造,两家公司提供的排污证编号一样;
3、在2018/04/10【2018】冀0207民初1538号民事案华诚公司民事起诉书中陈述:从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间,三公司采取还旧贷,借新贷的方式,逐年向第二被告申请了贷款...;
以上事实完全能证明三联保公司相互知情。
天灾人祸,谁都无法预料未来,如果当年李英年不死,就不会出现后面的情况,他一死,整个企业的产品质量就无人把控,废品连出,可等继任者试错的过程还未完全结束,贷款突然被叫停。
保证人为了推卸保证责任,在一番运作下,使丰南经侦一再违法,将本案推向刑事,因为当年捕诉分开,故在丰南检察院诉方详细侦查下,给予冯立华不起诉的决定,锐泰公司经历一翻刑事折腾,闹得人尽皆知、人心惶恐,冯立华被释放后又赶上三年疫情,天灾人祸,导致企业从此一蹶不振。
可是,保证人目的未达到,继续不停上访告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五年,丰南经侦又将本人做为实控人批捕,并进入审判阶段,可本人在2015年被经委处理后基本一直吃住在单位,且经本单位领导两年考察,才结束处分,期间并未参与企业经营,而是一直从事文学创作。而将本人列为实控人的证言都是伪证,且很多证言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与常识不符的证言却被做为指控依据,而收受好处费的银行方却毫发无伤,真是令人唏嘘!

本人保证以上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并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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