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荔:24宗林权证被注销!人达集团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文\图 卢路)2025年12月1日,陕西人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人达集团”)诉大荔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核心是大荔县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荔政函【2008】44号批复——该文件注销陕西省种业集团(下称“种业集团”)24宗林权证,人达集团认为《批复》违法,诉求撤销文件并索赔3.0581亿元土地交易损失。

2025年12月1日人达集团状告大荔县人民政府一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25年12月1日,陕西人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人达集团”)诉大荔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核心是大荔县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荔政函【2008】44号《批复》——该文件注销陕西省种业集团(下称“种业集团”)24宗林权证,人达集团认为《批复》违法,诉求撤销文件并索赔3.0581亿元土地交易损失。
案件起因:“迟现”的《注销批复》引发连锁纠纷
人达集团表示,2025年7月16日在另一起诉渭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中,才首次见到案涉《批复》复印件。若这份2008年的《批复》被认定有效,会带来两大问题:
一是人达集团向西安仲裁委提出的“要求种业集团返还10宗交易土地”请求将落空;二是大荔沙苑地区24宗林地因此《注销批复》内部文件对外提供产生法律效力,致使种业集团持有的《林权证》登载权属出现争议,陷入“产权空悬”状态,当地林业局、沙苑国有林场暂时无法正常管理。

种业集团持有的24宗《林权证》均为2002年国家林业总局监章,并由国家统一编号
在庭审中人达集团称,24宗林地是人达集团2004年12月-2006年2月7日转让并变更登记给种业集团,人达集团当庭提供的证据证明种业集团从2006年2月-2017年在在使用和管理着24宗林地的产权。而2008年做出《注销批复》过错理由却是人达生态公司2002年以前的问题,若《注销批复》有效,种业集团可能以“林权证注销非自身责任”为由,拒绝支付3.0581亿元土地交易款,导致人达集团面临巨额损失,因此提起本次诉讼。
法庭庭审,三大争议与档案丢失成为焦点
焦点一: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双方首要分歧在批复质与起诉期限。人达集团主张,2008年《批复》无盖章、无原件、未对外送达,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直到2025年7月,大荔县人民政府为证明另一行政《公告》合法性,才为《注销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送达,此时文件才“外化为外部行政行为”,因此起诉未超期,与《批复》同时出示的注销24本林权证的大荔县林业局申请文件证明,《批复》内容与人达公司有直接关系-即注销过错责任人是人达公司等,自身作为利害关系人主体适格。
大荔县人民政府未明确反驳该观点,仅后续以“档案丢失”为由,未能提供关键佐证材料。
焦点二:2008年《批复》是否合法?
人达集团提交多份证据,从三方面质疑《批复》违法:
法律适用错误:2008年注销林权证应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但《批复》以“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沙苑林场民事合同违约”为由注销,将原本属于林地承包合同双方民事责任范畴内的事项,扭曲为政府行政行为认定的依据。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事实真相与法律逻辑,相关法律并未将“民事违约”列为注销林权证的理由。
事实认定错误:《批复》依据的大荔县林业局请示称“人达生态未移交土地、24宗林地均为国合林”,但人达集团举证证明:土地移交义务方是沙苑林场,且人达生态1999-2002年已实际接收土地;24宗林地中仅2宗为国合林,且早在转让给种业集团前的2002年前就由沙苑林场林地发包方早已清收补偿完毕;
程序违法:《注销批复》并未具体实施,未收回24宗林权证原件、也未收回林地、未告知种业集团、人达集团等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
对此,大荔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批复》作出时的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合法性审查记录、公示公告材料及送达凭证,无法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焦点三:3.0581亿元损失是否成立?
人达集团称,若《注销批复》被认定有效,其将既无法收回林地,也无法追回3.0581亿元林地交易款,该损失与《注销批复》直接相关。
大荔县人民政府以“证据不足”质疑损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反证。

大荔皇家沙苑项目因《林权证》被注销停工至今(1)

大荔皇家沙苑项目因《林权证》被注销停工至今(2)

种业集团24本《林权证》(之一)登载林地被某某光伏项目占用至今

2006年种业集团接收的24本《林权证》(之一)登载林地中果园(枣园)目前被他人占用
档案丢失,人达集团指正县政府涉嫌违规
庭审中,针对“为何无法提供2008年《批复》原件及相关决策材料”,大荔县人民政府代理人回应称,是因“县政府、林业局、沙苑林场等部门档案管理不善,材料已丢失”,仅强调“2008年肯定作出过原件并送达”。
人达集团当庭指出,《注销批复》第二页表示印制10份,应收文单位林业局、林地档案管理单位不动产局、办文单位法制办(司法局)、林地管理职能单位沙苑林场及大荔县档案馆档案中均无《注销批复》原件,只有不动产局林地档案中有复印件,将案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对外提供,若是对案存无效复印件文件进行进行追认外化,追认案存无效文件是注销24中林权证载林地产权许可新的确权行政行为,应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相关规定。
事实上这么多应收取和保存《注销批复》的政府部门都未保存该文件,说明该文件根本就未送达这些应收文的单位,否则,怎么会有这么多政府部门都去《档案法》不存档或档案丢失该文件。因此,原告认为其是“以档案丢失敷衍法庭调查”。
法庭因时间关系要求原告将庭审总结陈于述庭后3日内以书面递交,新闻媒体从原告递交法庭的总结陈述书了解到,原告于2025年8月将大荔县政府向上一个案件法庭提交的《注销批复》、大荔县林业局上报注销申请文件及其都是由时任2名副县级领导签字于48小时内制作完成的证据,认为涉嫌大权小用小权大用滥用职权、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玩忽职守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向中央第十五巡视组进行了实名举证举报。
因为人达集团对《注销批复》行政诉诉讼先于举报,因此,本次开庭前人达集团向法庭追加了“依法重点审查《批复》文件载明的具以注销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宗《林权证》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没有及时完成土地的清收移交工作”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问题,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予以认定”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4本《林权证》登载林地有1.39万亩,2008年至今种业集团认可政府注销该《林权证》并放弃管理经营该林地,大荔县人民政府政府未收回《林权证》原件,也没有从种业集团实际收回该林地。1.39万亩林地目前处于乱占乱用等无序状态。
另据了解,该案庭审已结束,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案件事实进一步审理,将作出公正判决,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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