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昌明院长的第四封实名公开反映信
— 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背后的阴谋犯罪
“亚格公司”基于王建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干股”“赃股”,并以此而追究邵海亮继承人违约,简直是开法律的玩笑!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将原蔺润煤矿独资投资人邵海亮(已故)的继承人韩秀云等三人,起诉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诉求主张是:因邵海亮违约,要继承人赔偿支付亚格公司14602.5万元。该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该案的程序中。
这种天价违约金的虚假诉讼一旦在贵院实现,对已故邵海亮的直系亲属继承人定会带来灭顶之灾!
因此贵院必须查明本案背后的前因后果的事实真相!亚格公司是否具备法律事实上的原告诉讼主体?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犯罪?被告是否违约?
一、该案背景,前因后果
2016年12月,邵海亮独资经营的年产45万吨主焦煤的临汾古县蔺润煤矿,出现资金危困状态,暂时归还不了尧都农商银行3亿元贷款,时任山西省信用联社临汾办事处主任王建明乘人之危、在分文没有支付的情况下,以亚格公司的名义,通过“承债”招牌,胁迫邵海亮与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的代名词甲方(亚格公司)、乙方(尧都农商银行)、丙方(蔺润煤矿)、丁方(邵海亮)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并由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的代名词“亚格公司”做为甲方,与我蔺润煤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两份协议签订的第二天便接管、掌控了我资产十几亿的蔺润煤矿、蔺源洗煤厂全部财产,以及产煤、销售、财务、印章、证件等一切权益。
“承债”的含义是:承担我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48675万债务。内含尧都农商银行3亿元。
所谓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王建明指令尧都农商银行先行拟定好,后让我方代表人赵炎军签字的。
该两份协议纯属王建明利用我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之下,所签订的不公正不公平霸王违法条款协议。
1、《合作协议》:“1.甲方(亚格公司)有能力支付相关款项,有能力为相关款项支付对应价款”。
事后事实证明,甲方无分文能力支付相关款项,更无分文能力支付对应价款。
2、《合作协议》第一条1.4:“乙方(尧都农商银行)同意并支持甲方对丙方(蔺润煤矿)的收购行为,乙方可以提供发展资金支持...”
该条款再次印证,所谓的甲方不但无任何资金,在没有归还乙方分文贷款的情况下,乙方反而增大了自己的债务又给甲方放贷6998万元。
3、《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2.:“因乙方(邵海亮)未在甲方(亚格公司)认可期限内完成目标公司、华康集团下属的办公楼产权变更、以及乙方实际控制的古县北平蔺源洗煤厂股权变更的,构成违约,除了向守约方承担各项损失外,另行承担违约金。”
该条款纯属王建明一手操作的阴谋、霸王、违法条款。
因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13]95号文明确硬性规定:煤矿股权受让方必须具备省政府审定的办矿主体资格,且股权转让必须经县、市、省三级政府审批,才能到工商局变更!
根据上述硬性规定,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办矿主体资格;亚格公司采取欺骗手段,竟获取了古县人民政府的股权转让批文,但再也无法取得临汾市,山西省两级人民政府的股权转让批复。
王建明此路走不通,才又另辟途径,制造虚假“债权转让”等伪证,利用临汾中级法院“拍卖”等司法程序,才将我蔺润煤矿股权转让给他们的“代名词”亚格公司(此案另行材料反映举报)。从政府批文到司法程序历时了四年之久。
根据上述规定及股权转让的事实,其股权转让历时了四年之久,并不是邵海亮的责任。
但亚格公司正是以《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2.为诉讼依据,启动诉讼程序,诉求主张反映举报人支付其14602.5万元违约金。
二、事实、证据证明,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事实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纯属犯罪分子的“代名词”。
山西省信用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因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在我蔺润煤矿靠“赃权”获取“赃款”4100万等行为,于2020年8月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查处留置、被刑拘、逮捕、经朔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山西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认定:2016年12月,收购、监管我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100%股权真实事实是:王建明占30%(闫奎旺代持),张保平占30%(许建立代持),韩志超(陈海滨代持)占30%,我蔺润煤矿原法人代表连勇占10%,该四人的股权均由亚格公司代名进行掩人耳目。
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及亚格公司从收购我蔺润煤矿、复工复产至今从未投资过一分。
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亚格公司出具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与企业信息查询单、张利平、董金宝、郭执生、刘喜凤、王刚、申立旺等人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实该公司于2003年12月登记设立,实际控制人为韩志超,股东名册中的郭执生、刘喜凤、王刚、申立旺等人只是挂名股东。2018年12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闫奎旺,股东名册中的张利平、董金宝只是挂名股东。
另,韩志超在管理我蔺润煤矿期间(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至少产生暴利5个亿,有闫奎旺通话录音为证。
王建明指使闫奎旺于2018年12月以5000万元的价格清退了韩志超的30%股权,及其空壳亚格公司。由韩志超控制时的挂名股东与闫奎旺控制时的挂名股东签订了《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掩人耳目。
从此王建明(闫奎旺)掌控了我蔺润煤矿60%的股权。(注明:此时蔺润煤矿的优质主焦煤已经飙升至每吨超2000元。挖煤如挖金!)
2019年1月,王建明又安排闫奎旺以3000万元的价格清退张保平的3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清退了连勇的10%的股权。
从此,王建明(闫奎旺)已将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及控制权全部窃取到手(闫奎旺从2019年至今在我蔺润煤矿获取暴利至少15个亿。)
综上所述,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事实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是犯罪分子王建明(闫奎旺)名副其实的代名词。犯罪工具。
三、闫奎旺纯属王建明实施犯罪的公开“替身”,“漏罪”的继续者!
省纪委监委的查处、朔州中院的判决、山西高院的裁定,虽对王建明因“赃权”而获取“赃款”4100万进行了收缴定罪,却对其“赃权”漏缴、漏判。更未对其用“赃款”收购韩志超的30%股权进行查处收缴。
王建明服刑前已把控制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及其代名词“亚格公司”全部交托于闫奎旺代持,由其出任董事长至今,替他统帅一切,王建明服刑后闫奎旺把其“阴谋犯罪”行为不断“发展壮大”,并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
1、其利用王建明实施犯罪的代名词“亚格公司”,依靠王建明一手操作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霸王违法条款,利用其代名词亚格公司,反复出具的自相矛盾、截然相反的“情况说明”,在古县人民法院、临汾中级法院、杏花岭区,迎泽区,太原市,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中间反复多次掩盖事实真相,进行恶意虚假诉讼,以此干扰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并以此实施实现,逃避债务,变相敲诈勒索保护王建明与闫奎旺的犯罪“果实”。
2、朔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均明确认定,王建明在我蔺润煤矿的股权是“干股”也属“赃股”,同时认定其他股东均未投资,因此各自所持的股权理应也属“干股”,以此得出结论闫奎旺代王建明所获取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均属“干股”。亚格公司基于王建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干股”“赃股”,并以此而追究邵海亮继承人违约,简直是开法律的玩笑!
3、迎泽区法院(2023)晋0106民初5216号判决书中第7页、太原市中级法院(2024)晋01民终2188号裁定书第8页,闫奎旺明确表示替王建明退赃4000余万元。
试问,闫奎旺为何要替其退赃4000余万元?4000余万元该款对个人、家庭、企业来讲可是一个天文数字啊!闫奎旺与王建明难道仅仅是同学关系吗?这4000余万元又是从何而来?这种不符合常规及天文数字充分说明闫奎旺纯属王建明犯罪的同伙同党。
4、迎泽区法院、太原市中级法院、山西高院在分别审理闫奎旺与许建立股权纠纷一案中,闫奎旺均明确表述他分别以3000万元清退张保平30%股权、以2000万元清退连勇10%股权,与二人所签订的两份“清退协议”,以及向张保平实际支付1000万元,向连勇实际支付1001万元的行为均是因其二人要举报他的同学王建明而被迫实施(协议被迫签订,款项被迫支付)。
试问,张保平、连勇二人举报的是王建明并不是举报闫奎旺,闫奎旺为何对此二人举报如此惧怕?
王建明究竟在我蔺润煤矿犯了多大的罪行,要如此惧怕,要用5000万元摆平此二人?
闫奎旺此5000万加上退赃的4000余万元合计9000余万元,难道仅仅是同学关系吗?鬼也不会信!
闫奎旺绝对是王建明的犯罪的同伙!同党!
5、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闫奎旺与许建立股权纠纷上诉一案程序中,给闫奎旺的代理律师关亦乔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在王建明服刑的监狱所带出的王建明手写的“情况说明”中,把他伙同闫奎旺共同犯罪自我剖析,概括的非常准确到位:1、“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2、“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
王建明的这一“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他们侵占我蔺润煤矿一开始就用“亚格公司”这一代名词,来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在王建明伏法入刑后,闫奎旺仍用“亚格公司”这一代名词继续实施犯罪!纯属一帮蛀虫在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及地下国有煤炭资源。而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6、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律师关亦乔,严重涉嫌为犯罪分子王建明,涉嫌犯罪的闫奎旺之间进行恶意串通、阴谋策划等重大犯罪嫌疑:
王建明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关亦乔;
在古县人民法院、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反映举报人与“亚格公司”(闫奎旺的“代名词”),蔺润煤业等几家关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所有程序中,亚格公司、蔺润煤业等关联公司以及闫奎旺的代理人均是关亦乔。
在迎泽区、太原市两级法院分别审理,许建立与闫奎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闫奎旺的代理人是关亦乔。
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亚格公司诉反映举报人股权纠纷一案中代理亚格公司的又是关亦乔,由于我方对关亦乔与亚格公司、闫奎旺几次反言虚假诉讼的代理提出质疑,关亦乔才退出了本案的代理,但在此后庭审中关亦乔仍坐在旁听席中。
7、让人震惊愤怒的是,所谓的亚格公司在同一法院(太原中院)同一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在不同案件中,亚格公司对获取蔺润煤矿的100%股权,对应不同案件却有两种说法:
在许建立分别诉闫奎旺及亚格公司的两案(太原中级法院、万柏林区法院)中,亚格公司获取蔺润煤业的股权来源于“法拍”。
在亚格公司诉邵海亮继承人“股权纠纷一案中”亚格公司获取的蔺润煤业的股权却来源于,与邵海亮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亚格公司对股权的来源在各级人民法院,既卖矛又卖盾,究竟哪种来源是真实的?令人奇怪的是,亚格公司卖矛法院也采纳,亚格公司卖盾法院也采纳!事实只有一个,总有其中一案是虚假诉讼!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上述,充分说明此案错综复杂“案中有案”,而且案案均涉嫌重大的刑事犯罪,贵院在民事范畴内审理此案的程序中要查明本案的前因后果、事实真相是万万不可能的。要想查明事实真相,必须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否则,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一定经不起时间和法律的考验。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18601925999
2025年9月7日
以下附带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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