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贸区法院为啥要剥夺我的诉权?
“法院,本应是公正的殿堂,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对于我——渝北区雪怡软件工作室身残志坚的负责人王雪怡来说,重庆自由贸易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却如同一把利刃,无情地刺痛了我,让我的债权陷入了无尽的黑暗深渊。”近日,渝北区残疾人王雪怡无奈又痛心地向外界诉说着自己被突然间裁判的遭遇。
案件事实:清晰脉络下的欠款“困局”
雪怡工作室与鹏友百年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互动软件定制开发合同,另一份是多媒体数字内容采购合同。合同条款细致入微,对各项工作的要求、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都进行了详尽且明确的规定。雪怡工作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一丝不苟地完成了软件开发、测试、安装、调试以及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等一系列工作,并且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还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但令人愤怒的是,被告一鹏友百年公司却公然违背契约精神,未能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两份合同累计欠款高达 1214538.8 元。与此同时,被告二作为鹏友百年公司的唯一股东,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而被告三尚欠被告一质保金 130 万元且质保期已过。这一系列事实,证据确凿,犹如铁证一般清晰地摆在眼前,原告的债权诉求本应得到合理且公正的支持与保障,可现实却事与愿违。
枉法裁判:法律天平的严重倾斜 法律条文引用“张冠李戴”
一审法院法官在主持调解中双方即将达成协议,法官终止调节后直接在判决书中直接驳回了原告人王雪怡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终驳回原告渝北区雪怡软件工作室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然而,仔细剖析这些条文,会发现它们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不符合案情。《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等,这本是原告主张自己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付款的坚实法律依据,却被法院荒谬地用来作为驳回原告诉求的依据,简直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亵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是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效力的规定,与本案的合同纠纷以及原告的债权主张毫无关联。一桩简单的案件,法官用了45页法院判决引用不相关法律条文,文不对题无疑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让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视为儿戏。
全面履行原则适用“逻辑混乱”
王雪怡为了证明自己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了移交单、工程量结算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初步形成了完整的证明链,足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工作。但法院却以“举证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为由否定原告履行义务。法院既没有明确指出证据链条中的断裂点在哪里,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仅仅凭借主观臆断就做出了这样的判定。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全面履行原则的适用逻辑,让王雪怡的辛勤付出和充分举证化为泡影,合法权益陷入了不明之地,仿佛陷入了一个无法挣脱的黑暗漩涡。
举证责任分配“严重失衡”
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有着明确的规定。债务人主张合同“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然而,被告却未提供直接证据,其提交的与第三方的生效判决,仅仅能证明与第三方存在合同关系,根本无法直接否定王雪怡的履行行为。而法院在审查时,对证据关联性审查不足,证据效力认定偏颇。在双方均未完成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是直接否定王雪怡的主张。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使得原告王雪怡在维权道路上举步维艰,仿佛陷入了一个无法挣脱的泥沼,每前进一步都异常艰难。
合同性质认定“模糊不清”
合同性质认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本案中,两份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及验收方式,原告需自行完成软件开发与数字内容制作,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法院若将其认定为委托创作合同,却未明确说明合同中体现委托创作核心要素的条款。这种模糊的合同性质认定,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在错误的法律定性下岌岌可危,就像一座建立在沙滩上的房子,随时可能倒塌,让原告的债权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合同效力司法审查“边界失守”
法院审查合同效力时,虽以“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由否定被告“恶意串通、虚构交易”的抗辩符合证据规则,但在驳回被告调查取证申请时,却未充分说明理由。这种做法可能损害被告的举证权利,使得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瑕疵。合同效力司法审查边界的失守,进一步加剧了原告维权的不确定性,让原告王雪怡在黑暗中摸索前行,看不到一丝希望,仿佛置身于一个无尽的黑暗深渊。
维权之路:荆棘满布的艰难“征程”
面对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判,原告王雪怡没有选择放弃,而是毅然提起了上诉,依法维权。但二审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就像悬在头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人忧心忡忡。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即便有新证据,原告王雪怡也只能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法院需要重点审查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然而,这一系列救济途径不仅耗时耗力,而且结果未知。原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苦苦挣扎。每一次等待都充满了焦虑与不安,仿佛置身于一个无尽的黑暗隧道,看不到出口的光亮,身心俱疲。
呼吁与期盼:守护公平正义的“曙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判决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判如同阴霾,笼罩在原告的维权之路上,侵蚀着司法公正的基石。我们强烈呼吁二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一审判决,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素养,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还原告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以此为鉴,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维权道路上不再感到无助和迷茫,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力量。

记者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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